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
《办法》提出,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监、林草等部门组成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落实支持政策。
《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对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规范和评价指标定期开展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按计划推动绿色矿山创建。新建矿山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年至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对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的生产矿山,规模为大中型的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要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按照创建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办法》要求,对新建矿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时限等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对生产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鼓励通过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等方式明确建设时限和要求。
《办法》强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变化及时调整。鼓励有条件的矿业集团、企业积极编制企业标准并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