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林草局出台《山西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山西省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省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
山西省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和草原公园。
《办法》明确,省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
《办法》指出,要严格保护省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在省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擅自在省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挖沙、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省级自然公园,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