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日报消息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主持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企业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18.35万元。这是全市自2018年1月1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以来签订的第三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此前,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在该县浍南镇徐桥村原徐桥窑场内发现了不少垃圾泥,闻着很难闻,怀疑是什么有毒有害物质。接到电话,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仔细勘察后发现:窑场取土塘附近有新鲜动土痕迹,面积约100平方米左右。挖开来一看,表层薄薄的一层新鲜黄土下,是红、黑、黄三色的泥状物质,具有一定刺激气味,约80吨。
经过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这些泥状物是镁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确认该批固体废物产自淮上区沫河口化工园区内一家化工公司。“我们接到举报电话赶到现场,是固废倾倒的第三天。因没有降雨等不利因素,所幸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次生危害。”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郭冲力介绍,固废连同附近土壤在第一时间被清理运走,并指定有资质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过一系列调查,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该化工公司是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主持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磋商,并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按照协议,企业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18.35万元,包括固废的鉴定、清理、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费用。
“以往企业偷倒固废的案件,都是由政府先行承担鉴定和处理费用,后期还需要司法部门介入,往往一两年才能解决。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行政效率大为提高。”昨天下午,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陈运介绍,这是自2018年1月份我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市签订的第三份赔偿协议。双方通过磋商能快速解决问题,第一时间修复环境。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让受损害的环境尽快修复,有效破解了以前“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不过,磋商制度并非意味着可以免除违法企业行政或刑事责任。陈运解释,磋商制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创新,关键在于强化了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环境保护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体现。“类似于交通事故中肇事方积极赔偿,可以视情节减轻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陈运打了个比方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
磋商结束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画上句号,生态环境部门还将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罚。采访中,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也表示:“深刻吸取教训,加大企业环保投入,争做环境守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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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