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引入永久保护绿地概念

2018年08月10日 09:05建设报

中国园林网8月10日消息:8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该市22年前制订的绿化条例。和老版本相比,《条例》的变化可谓是“翻天覆地”,其不只着眼于建设绿地,还首次引入绿地范围控制线及永久保护绿地概念,把对资源的保护纳入其中,并有超过20项配套措施文件以提供细则规范。

《条例》加强对园林绿化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强化对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管,通过具体的措施和处罚,坚决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条例》实施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将直接与招投标挂钩,企业信用评级越高,能参与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也越高,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则可能被拒绝参与投标。

在保护管理树木方面,《条例》也加大了力度。市园林绿化部门将建立园林绿化保护管理信息平台,不仅录入古树名木信息,普通绿地情况也将纳入其中。今后厦门的每一棵树,都会有属于自己的电子身份证,并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方法实施动态监控,“挪窝”、复种等信息都将被记录在册。

大家都知道,古树名木不能砍伐,但很多人不知道,以下行为在《条例》里也是被严令禁止的。如倾倒垃圾、污水,在树边打桩、挖坑、取土、堆放有害物料及铺设管线。同样,在树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也是不被允许的。

《条例》规定,公共绿地和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地面绿化面积,不得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85%,这个数值比原规定提高了20%。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或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则按照减少的园林绿化用地土地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重罚。个人或单位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或擅自占用的,除了要在期限内将绿化恢复原状,还将面临每平方米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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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