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2月31日消息: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查批准,这是安徽省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通过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宿州市也因此成为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城市之一。
据了解,今年5月21日,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宿州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全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和本届立法规划》,其中《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被列入今年开展立法的项目。
为何首先对城镇绿化进行地方立法?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文庆解释了其中的原由,“宿州地处皖北,城镇绿化绿量不足、体量不大、品位不高,在规划建设方面,绿化建设缺少专项规划,项目建设没有法定指标限制,执行缺少监督制约,规划绿化面积得不到切实保障。在管护方面,绿化保护责任不明确,管理主体不明确,绿化管控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随意侵占城镇绿化用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 。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效果,让立法内容更“接地气”,《条例》坚持绿色惠民,规定“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的具体惠民标准和措施,对临时绿化、立体绿化、屋顶花园、林荫停车场建设等提出鼓励和倡导性规定。对于城镇绿化“重建轻养”的情况,《条例》不仅规定了城镇绿化的养护主体,而且对养护不力,造成苗木缺株死亡或没有尽到养护职责的,给予处罚。对破绿、毁绿、占绿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过去对于城市环境治理没有标准,城管执法的时候没有充分依据。现在出台的《条例》,解决了规划引领不够、管理主体不明、管理标准不清、执法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对城市治理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宿州市城管局局长甘大庆对首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竖起了大拇指。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解决问题、突出特色,是此次《条例》制定遵循的“十六字”原则。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钦殿告诉人民网安徽频道:“过去很多《条例》是由政府单个部门起草的,容易出现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为了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宿州市人大牵头主导成立了起草小组,政府部门只是其中的参与单位,诉求可以充分表达,但不能主导制定。
《条例》起草小组分层次、分门类、分人群召开专题调研会10次,先后组织外出学习、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会、立法听证会20余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
“各地在法律规定的原则框架内,针对自己地方实际,作出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现在说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地同样有公共治理问题,这样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需要,为治理体系提供一个规则的支持和制度的支撑。”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如是说,现在强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国,通过地方立法把这些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宿州的首部法规瞄准城市绿化,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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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