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为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立法明言

2014年09月12日 10:02天山网王伟丹

中国园林网9月12日消息:经过新疆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新疆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再有个人或企业在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放牧、盗猎或者违法排污,新疆玛纳斯湿地公园可履行行政执法权,对其处以1000元至10万元的奉。

《条例》共分总则、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部分,共31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严格保护新疆玛纳斯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依据,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使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大问题制约湿地公园发展

《条例》指出,湿地公园是指北至新疆玛纳斯河峡谷一四七团十四连,东北至白土坑水库北岸,南至头二三宫渠与玛河交汇水坝,西至新疆玛纳斯与石河子市边界,东至新户坪水库东岸。南北跨度28.62公里,东西跨度21.40公里四至界限内的区域。

记者获悉,自2011年3月25日新疆玛纳斯湿地公园正式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试点,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以来,新疆玛纳斯县不断加大湿地公园保护恢复工作力度,已完成退耕还湿1万余亩、退牧还湿6万余亩,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发展的可持续性日益增强。

但是,在湿地公园日常管护中却存在着一些制约湿地公园发展的问题:湿地公园管护涉及面广,涉及行政主体多,工作协调难度大;现行法规适用范围有限,制约力度不够,对破坏湿地资源、盗捕盗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无执法权限,要借助其他执法部门打击违法行为,增加了湿地公园日常监管的成本,也给一些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条例》明确规定,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保护管理原则。昌吉州、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新疆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行使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等相关职权。

严格保护湿地资源

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是世界候鸟迁徙“3号线”的重要节点,是十分重要的候鸟栖息地。目前,湿地公园内动植物种群数量显著增加,候鸟迁徙通道顺畅,湿地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条例》规定,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均是湿地公园保护对象。湿地公园内河、塘、池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挪动。

为加大新疆玛纳斯湿地公园对世界候鸟的保护力度,《条例》规定,湿地公园是世界候鸟的迁徙地和栖息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

《条例》明确定性了9种破坏行为: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蛋;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非法引入外来物种;损坏树木、绿地、草坪及擅自采摘花草、果实;损毁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野炊和超过规定范围用火;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游泳和洗涤污物;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条例》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将会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奉,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奉;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奉;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奉。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奉;不能恢复原状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奉。

《条例》规定,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若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将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导致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奉;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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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