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住古迹复建的“怪诞轮回”【评论】

2014年04月23日 10:39中国建设报祁建

中国园林网4月23日消息:当今社会对保护古建筑、古迹有一种极为奇特的“逻辑”:古建筑可以拆了重建,遗址可以推了重新找块地方安放。这种逻辑的出发点在于,传统文化保护应为经济发展让步,即便保护也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这让古建筑、古迹的保护显得“捉襟见肘”,无经济价值时保护松懈,有经济效益的时候,多数时候是需要地皮了——直接拆了,另找块地方重建。甚至当发现被拆的是个“宝”时,偶发奇想再来花重金复建,复建一个不伦不类的现代建筑、一个山寨版的复原建筑,真可谓“折腾”……

  复建古迹并不是保护“古迹”

  文物古迹、历史建筑首先应该是真的,而不是仿建的、复建的,拆除真古迹兴建仿古建筑,或是对消失多年的古迹简单臆想重建,是“灾难性的做法”,是违背遗产保护原则的破坏行为。古迹复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种谎言,误导了我们的视线也误导了后人。

  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是验证民族素质的沉重砝码。艺术史学家马克斯·弗里德兰说 “提到文明,一只鞋子所能传达给我们的信息,和一座大教堂蕴涵的内容一样多。”现今,各地都开始意识到,原来“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为此不惜大兴土木无中生有,营造出众多假古迹。古迹的重建,是在承认当时拆除的决策失误,还是仅仅在赶时髦?

  201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

  一些古迹的重建真的能复古吗?其实不然。保护历史遗迹维持原本状态更重要,任何恢复性重建都是破坏历史。文化遗址需要靠想象来弥补残缺,不能靠重建来塑造辉煌。

  凡事都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要一提尊重传统,就全面复古;不要一提保护文物,就仅仅想到重修。从文化的角度和文明的层面看,文化生态是不可再生的,不像自然生态,破坏了可以重新再来,可以退而还之。文物古迹一旦被破坏,就再也无法复原,原样克隆也是假的,是仿制品,其价值与真迹有霄壤之别。文物之所以是文物,一方面因为其历史久远,另一方面则是在经历了千百年后,它已由一件普通物品变成承载了文化意义的珍贵财富。重建能包含这两方面的特性吗?显然不可能。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指原来已经存在的东西,使其继续留存下去,使其所留存的历史信息不要再遭到损坏,这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这种措施就称为保护行为。已经不存在的东西,已被损坏,或早已湮没的建筑或构筑物,将其重新建造或按所谓的原样恢复,这不属于保护。复建这些历史景观,主要是为了旅游活动、文化活动等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不拥有真实的历史信息与历史文化价值。我国许多地方往往把复建、恢复历史景观也称之为保护,这是对保护的一种误解。

  应严肃地对待历史

  今天到处盛行复古仿古,打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旗号,已经消失的古建筑古遗迹要恢复,拆掉的城墙在重建,历史传说在臆造。在名胜古迹地、在历史文化风景区,满目所见都是假古迹。 

位于上海南京西路上的静安寺是座历史悠久的佛教庙宇,有1700年的历史。静安古寺原是朴素的寺庙,现在为配合地区的综合开发,古寺移地重建,实际上是移地“新建”。目前新建的静安寺,变成了一个沪上著名的旅游景点。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古建筑复原,与原来的古寺已没有上承下续的渊源关系。

  现在有些地方为发展旅游业已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历史上形成的民间建筑风格是朴素的,如江南人家的粉墙黛瓦等。一些地方修建的所谓明清一条街,用了琉璃瓦和红、蓝、金的颜色,但当时的朝代对建筑形式、材料和颜色都有严格的等级规定,普通老百姓的建筑是不准许用这些颜色的。这些都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的,是不懂历史、没有文化的表现。为了盈利,一些重建对历史捕风捉影、穿凿附会,弄得不古不今、不伦不类,甚至恢复了封建糟粕。这是另一个层面、另一种形式的破坏,是对文化、文明的破坏,必须坚决禁止。

  历史是严肃的,只有严肃对待历史,才能续写新的历史,不能恣意破坏、暴殄天物,也不能急功近利、假冒滥造。

  古迹保护应尊重其“原真性”

  文物古迹具有不可移动性,一旦拆毁了就无可挽回,就算是原址复建那也只是仿古建筑。这提醒人们,保护才是首要原则。国际上的《威尼斯宪章》和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中都明确规定:对已不存在的东西不提倡重建;必须重建的则要严格考证,经过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后,在专家指导下进行。

  历史文化遗产的特点,就是遗产的原真性,也就是说遗产应为原来的、真实的状态,这才是其价值所在。当前制造“假古迹”已成为一种风潮,这将影响一代甚至几代人。复建与拆毁,这两种看似完全矛盾的现象,其实反映了同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现在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很多时候完全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而不是站在保护历史文物本身、保护民族文化的高度来考虑的。《威尼斯宪章》即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与修复宪章》是世界各国进行遗产保护的多年经验的总结性准则,它指出,把古迹看作共同的遗产,保护原来真实的东西,将它们真实、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和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一些。另有文物保护方面如新的《文物保护法》颁布、《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文物法的相关补充条例等。这些法规对文物保护的理念阐述得十分清楚,基本是与国际接轨的。

  对已然毁坏的文物古迹,实在不必再费心、费钱、费力地去复建。需要的话,在原址立块石碑,刻明原物情状、毁于何时、被谁所毁足矣。如此,破坏的过程也可以成为“历史文物”,警示后人记住保护的重要,珍惜拥有的历史财富。如此,把精力、财力省下来,用于保护尚存的文物古迹,才是理所应当的,才能造福后世。

  (作者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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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