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破坏湿地最高处3万元罚款

2014年01月06日 10:35燕赵晚报冬子

中国园林网1月6日消息:近日,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至此,河北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湿地是重要的国土和自然资源,在防汛抗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据调查,我省有湿地94.79万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5.05%。截至目前,全省共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11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9个;共建立湿地公园21个,其中,国家湿地公园6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2个,省级湿地公园13个;建立保护小区3个。这些保护区面积总计25.7万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的27%。然而,近年来,这些湿地被看作是荒滩荒地随意开发占用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等原因,制约了河北省湿地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新发布的《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在湿地内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采砂(石)、取土、采矿。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过度放牧、捕捞,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违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禁止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违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予以赔偿。

此外,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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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