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市出台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13年07月04日 11:00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中国园林网7月4日消息:近日,贵州毕节市林业局出台《毕节市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对自然保护区设立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批程序、命名方式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相应法律责任办法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指出,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自然保护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制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按规定交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费。
    《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开展损害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活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在制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种植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但不得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生态资源或者影响景观。
    《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快推进毕节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具有积极的作用和重要意义。(贵州省林业厅)

(来源:国家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