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罚绿大地案13个责任人

2013年03月27日 10:53东方早报

中国园林网3月27日消息: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大地,002200,以下简称“绿大地”)欺诈上市一审重新判决之后,证监会对于该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一事也调查完毕,对绿大地公司及13个相关责任人开出罚单。其中,原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和财务总监蒋凯西被罚终身市场禁入。

证监会收罚款370万元

*ST大地昨日公告称,2013年3月25日下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内容,司法机关在相关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7011.4万元,虚增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的业务收入2.96亿元。

证监会称,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及2007年至2009年年报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认定,遵循了司法机关在相关刑事判决中的认定。

对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证监会责令绿大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由于司法机关已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

绿大地时任董事长何学葵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蒋凯西,在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时,以及绿大地2007年、2008年、2009年报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过程中,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给予何学葵、蒋凯西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不过,由于司法机关已对何学葵和蒋凯西刑事处罚,证监会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证监会还给予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时任董事胡虹、时任董事黎钢、时任董事钟佳富、时任董事普乐、时任董事罗孝银、时任董事谭焕珠、时任总经理毛志明、时任总经理徐云葵和时任副总经理陈德警告,各处30万元罚款;时任独立董事郑亚光警告,罚款10万元。

计算绿大地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计为370万元。

公司不作申辩

绿大地在昨日公告中表示,经研究,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进行陈述和申辩。

此前,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云南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原财务顾问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判、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原出纳主管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上述判决与2011年12月2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相比,刑期均有不同程度的加重。为此,2013年2月19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何学葵等5人已提起上诉。

由于在绿大地欺诈上市案发之后,何学葵已通过股票转让形式让出了绿大地的控制权,目前绿大地的实际控制人为云南国资委旗下的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昨日,绿大地微跌0.46%,收于15.2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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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