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树木影响采光和居住安全的 居民可申请修剪和移植

2013年12月20日 10:25彭城晚报陈羿帆 

 中国园林网12月20日消息:《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明年起施行,永久性绿地享受最严格保护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条例》的修订总结了我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成功经验,确立了城市绿化规范化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特别是监督检查更严格、毁绿处罚力度更大。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条例》中一些特色规定进行了介绍:

 关于绿地保护管理主体及其责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按照权属或者政府授权分别由园林绿化、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门和相关机构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避免树木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相关设施和人身安全。需要大修剪、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树木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移植树木的,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居民的申请,采取大修剪、移植、砍伐树木。

 对城市生态环境、园林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绿地,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重点绿地中确定,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其城市绿地性质不因“人为”因素而改变,巩固城市绿化成果。

 针对近年来个别单位因利益驱动,擅自将城市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改作经营或者改、扩建后用于经营,改变了公益性质的问题,《条例》规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扩建或者改变性质和用途。确需扩建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推荐阅读:

哈尔滨:树木上设置广告罚五千 绿地内烧烤罚一千

天津绿化条例:超20年或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需登记

广东中山:树木即树人 绿化即修身

南京明确移植树木管养责任

(来源:彭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