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一村民毁损他人苗木被判刑罚款

2008年08月21日 09:12农博花木
    中国园林网8月21日消息:8月18日,湘潭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贺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兵、罗建的经济损失共计6625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系该县射埠镇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建、罗兵系邻居。贺某认为罗兵、罗建栽种苗木影响了其家水塘的灌水而对两人有意见。2008年4月10日下午6时许,贺某携带毛镰刀将罗建家85棵桂花苗木拦腰砍断。接着,又用毛镰刀将罗兵家的18棵桂花苗木树拦腰砍断。经鉴定,被砍断的桂花苗木树价值为6025元。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兵、罗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苗木树价值6025元,鉴定费600元,共计6625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故意砍毁他人栽培的苗木树,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贺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兵、罗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贺某予以赔偿。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