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各地林草主管部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拟对部门规章《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个别修改如下:
1.在《办法》第十五条前增加一条“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可以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实施”,并将原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具体内容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时间作相应修改。
2.将《办法》中的“国家林业局”统一修改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3.《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将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馈。
1.电子邮箱:lcjsgc603@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行政审批改革处(邮编: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7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