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修订的《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经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0条,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明确了以下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湿地资源管理要求。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细化了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提出、批准、发布程序。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加强湿地保护与利用。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旅游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对加强水鸟栖息地、滨海湿地等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科学实施湿地修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强化监督检查责任。将湿地保护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依法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