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300万元!‘天山祥云’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创花卉赔偿之最

2025年03月28日 13:36园林网柏斌

本网讯 记者柏斌 李晓辉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5件。其中由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于仁春律师植物新品种维权团队办理的‘天山祥云’蔷薇属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以判赔300万元,成为目前国内花卉新品种最高判罚。

植物新品种‘天山祥云’

据了解,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天山祥云’,是伊犁师范学院奎屯校区培育的蔷薇属植物新品种。新疆华云山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山公司)通过品种权转让成为品种权人。2022年,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种苗场(以下简称种苗场),公证购买到侵害的‘天山祥云’种苗。2023年5月28日,种苗场与昌吉某培育基地签订《苗木订购协议》,约定销售‘天山祥云’苗木8000株。

为此,华云山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指称种苗场自2014年至2023年持续侵权,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该公司主张‘天山祥云’以公司每株320-360元的销售价格,与种苗场的120-160元销售价格之差的平均值,作为其销售利润。

种苗场辩称其系公益性事业单位,自2014年起从市属公园采剪‘天山祥云’等月季品种枝条进行繁育,2021年将培育的36个月季品种统一命名为‘天山玫瑰’,‘天山祥云’仅为其中之一,其行为系科研开发,且其获取的种苗系从市属公园采剪或从外地引进,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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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天山祥云’

一审法院认定种苗场的生产、繁殖和销售行为超出了科研范围,具有营利目的,侵权成立,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华云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品种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是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仅适用于针对该合法售出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本身的后续生产、繁殖、销售行为,不适用于对售出的繁殖材料进行再次繁殖并销售的行为。种苗场未证明其繁殖行为属于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且大规模繁殖与科研所需规模不符,同时存在销售营利行为,构成侵权。

此外,种苗场自认于2014年底,采剪扦插且至今仍生产繁殖‘天山祥云’种苗,结合涉案公证书、相关协议及工作总结等证据,认定其至少自2014年起至2023年持续侵权。鉴于对外销售商品的价格高于生产成本,种苗场又拒不提供相关账簿等资料,法院将华云山公司销售‘天山祥云’价格与种苗场销售价格之差的平均值即每株200元,作为确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的依据。

基于在案证据,种苗场2021年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苗的数量不低于4000 株,2023年不低于 8000株。选取这两个年度的平均数量,认定新疆某种苗场在2021至2023年期间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苗的数量为6000株。仅计算这三年的损害赔偿数额,就已超出云山公司上诉请求的300万元。故二审改判全额支持云山公司上诉请求赔偿额。

本案明确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对已售繁殖材料进行再次繁殖并销售的行为。二审判决在侵权人拒不提交财务账簿等证据的情况下,支持品种权人的相关主张,以品种权人售价与侵权人售价之差计算侵权受损,大幅提升赔偿金额,有力保障育种创新主体权益,对同类侵权案件中突破举证困境、准确认定赔偿数额具有借鉴意义。

于仁春律师曾成功代理“美人榆”诉高速公路侵权案、“三红蜜柚”果实维权案、“圣诞红”草莓维权案、“三红蜜柚”种苗维权案、安祖红掌种苗维权案、德鲁士凤梨花维权案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他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最高院秉公判决,就是对创新发展的最好的支持,我们将心无旁骛的做好种质创新,做好成果转化,为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于仁春律师说。


(来源:园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