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柏斌报道 1999年4月23日,中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开始实行新品种保护制度。当年6月,广东省园林植物创新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华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郁书君博士,就在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从事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从而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多年来的发展和变化全程非常熟悉,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2010年,郁书君博士作为加入国际无性繁殖观赏植物与果树(现为园艺植物)育种家协会(CIOPORA)的首位中国会员,因而对国际上,尤其是无性繁殖类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说他对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了解,用了如指掌来形容都不为过。
郁书君博士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加强无性繁殖园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他说,植物的繁殖包括无性繁殖和有性繁殖两种方式。无性繁殖植物是指通过扦插、嫁接、组织培养等无性方式繁殖的植物,主要包括果树、茶树、大多数的观赏植物和林木等。植物的任何枝芽、组织都可通过无性繁殖方式扩种生产,因此给此类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挑战。“因为无论是蓄意或无意的盗繁者都能轻易地从花园中心、花店、超市以及植物产品销售处,通过购买新品种的产品或者从其生产种植的地里随手攫取一根枝条、芽叶回去,通过扦插、嫁接或组织培养,在品种权人不知的情况下快速扩繁形成规模,造成侵权。”郁书君说。
郁书君指出,虽然国际无性繁殖园艺植物育种家协会和广东省园林植物创新促进会等国内外机构都致力于无性繁殖类园林园艺植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但鞭长莫及和力度不足,因为在国内,目前尚无专门的全国性组织或机构来负责园艺植物的新品种保护。
郁书君说,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历史上是专利制度的一个分支,其具体的体现是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属于私权,也是农林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将植物新品种位列在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之后,足见其在国家战略中的位置和重要性。国际上,植物新品种权管理主要是包括作为私有财产权的自主管理和司法执法两种途径,而我国还有一个具备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与执法,其与作为救济途径的司法执法一样,原则是“民不告、官不究”。因此,获得授权的新品种权首先要进行自主或委托管理,其主要方式是签订新品种权许可协议,同时广而告之,宣告权利,让同行知道那些新品种是被法律保护的,再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跟踪与监控。如发生盗繁等侵权问题,可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权。“品种权人要坚决地和侵权者‘较劲’,遇到侵权行为紧追不舍、追究到底。才能切实保护好品种权人的新品种权。”郁书君说。
近年来,无论是无性繁殖的园艺植物领域还是农业种子行业,几乎所有的育种单位和品种权人都在感受和抱怨国内市场上新品种保护的混乱与不力。为此,郁书君博士呼吁育种家们和品种权人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自身的法律权利;同时建议政府部门不断提供完善而急需的技术支撑和规章制度。他说:“现阶段国内的品种权维权只有品种权人同舟共济、积极应对起来,共同打击侵权,才能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郁书君博士是资深的专业品种权代理人,长期以来关注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他通过20余年来的亲身经历,认为现有的条例已经很难适应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呼吁尽快发布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因为现行的新品种保护制度,存在促进原始创新不足、维权执法困难、保护范围狭窄等问题。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其中,对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实行保护,保护名录扩展至所有物种,保护年限全部延长5年,保护范围由仅保护繁殖材料扩大至收获物,农民特权的规范等方面,对无性繁殖的园艺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极为显著的进步意义。“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内容进步很大,不仅基本达到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91年文本的要求,而且迎合了国内外产业界人士的需求,真正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具有里程碑意义。”郁书君说。
郁书君博士表示,愿意代表无性繁殖园艺行业的育种家群体,迫切期待国务院尽快发布修订后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特别是尽可能保留农林主管部门提出的修订草案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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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园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