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为绿化立法 砍城市树木要审批

2018年09月28日 08:57南方都市报杨亮

中国园林网9月28日消息:今后,珠海新建工程项目或将按比例配套绿化用地,其中新建居住区、住宅组团绿化用地将不低于35%;修剪绿化园林产生的树干、树叶、杂草等绿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随意投放,违规最高可处罚2万元……记者昨日从珠海市法制局获悉,《珠海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截至10月8日,市民可就条例内容建言献策。意见稿中有关从法律层面解决园林垃圾乱扔、引入公益诉讼向破坏绿化行为“亮剑”等内容颇受瞩目。

亮点1 新建工程绿化纳入竣工验收

《意见稿》提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比例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中高等院校、疗养院、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40%;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其他学校、行政办公、科研、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旧城改造区、酒店、商业服务类不低于30%;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用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用地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珠海建设用地资源日益稀缺,如何在城市绿化与商业利益之间实现平衡,调动企业绿化积极性呢?《意见稿》引入了“立体绿化”概念,鼓励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等方法实施绿化。

其中商业类公共建筑实施立体绿化可以按一定比例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抵扣面积不得超过应绿化面积的20%。达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的,也可以折算成地面绿化面积,计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亮点2 绿化垃圾乱扔最高罚2万

《意见稿》明确,珠海市、区(功能区)应设置绿化垃圾收纳场,推进绿化垃圾生态化处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将绿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树干、枝叶、杂草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修剪园林绿化产生的垃圾究竟该如何处理?《意见稿》称,绿化垃圾属于可降解的天然养料,市、区(功能区)应设置绿化垃圾受纳场,推进绿化垃圾生态化处理。

亮点3 迁移大树要征求公众意见

为了杜绝快速推进的城市建设侵蚀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意见稿》对城市树木实施严格保护,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砍伐、擅自迁移,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等情况需要迁移、砍伐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树木市场评估价的三倍至五倍、五倍至八倍处以罚款”。

同一建设项目因城市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20株(含二十株)以上或胸径80厘米以上树木的,在方案设计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引入了公益诉讼,破坏城市绿化除了要赔偿,接受行政处罚,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还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背景

城市建设侵占公共绿地

旧办法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早在2008年,《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就颁布实施,但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旧办法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负责起草新条例的珠海市政和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几年,广东省取消了珠海市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涉企收费项。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也对砍伐修剪树木、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公共绿地的商业、服务摊点等作了修改。另一方面,旧办法在实践中遭遇一些新问题,如当出现破坏城市绿的行为时,部分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现象;城市建设侵蚀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改变城市公共绿地规划的现象日益严重。

新条例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了其他城市的相关立法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起草。草案初稿出来后,相关部门反复推敲,先后易十余稿,最终形成草案,旨在解决珠海绿化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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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