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本月起实施

2018年07月04日 13:20四川日报徐莉莎

中国园林网7月4日消息:7月1日起,《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此后,在达州莲花湖湿地保护区范围内,野炊、焚烧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制作烟熏制品等,都属违法行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要求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

莲花湖湿地地处达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达城“后花园”。近年来,莲花湖湿地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存在无序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现象。“因此,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梅榕说。

据介绍,《条例》共34条,包含总则、保护和利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就保护利用、管理监督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并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监管方面进一步强化,《条例》将原本的两级管理变为一级管理,将管理职责明确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避免推诿现象的发生。保护区范围内,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搭建临时设施、安装铺设管(杆)线、修建坟墓、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被列为禁止行为。此外,禁止使用除作业、管理、执行、救援船舶以外的燃油机动船舶,违者将限期移除,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莲花湖湿地保护范围由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据悉,截至目前,达州市政府已研究批准了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已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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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