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7月26日消息: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自然保护区实行环境质量监测制度,采取年度调度的方式,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分析评估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确保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对现行条例作了全面的修订,明确了对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相关科研教学等活动审批权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活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为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适度利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并严格规定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防止因过度开发建设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的破坏。
针对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有的10项禁止活动基础上增加了1项;并增加了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废气的规定;细化了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自然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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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