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9月29日消息:榆林市住建局联合相关单位在世纪广场开展《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普及《条例》内容。
据了解,《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是以陕西省颁布的《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为基础,为适应榆林市园林绿化发展需要重新制定的。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中、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有利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出发,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情况,为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于2017年8月5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榆林是个神奇的地方。在地球的演化历史中,这里曾经有碧波荡漾的湖泊,滨湖三角洲上树立着万顷原始森林,是万类竞自由的天堂,即使到了唐代,仍然是风吹草低见牛羊。决定了中国能源工业战略西移的侏罗系上统煤田,印证了在我们的脚下曾经是广袤的森林。由于板块挤压、气候变化以及人类的生产和军事活动等原因,黄土高原环境巨变,导致了这里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雕刻了新生代的地形地貌。
榆林人民经过几十年艰苦卓绝的努力,持续实施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大工程,极大地改善了生态环境,城镇绿化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巩固绿化工作成果,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进一步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市人大常委会报市委同意后将《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为榆林市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5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五章,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38条。条例明确了本市园林绿化的部门职责;对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植物配置提出了总的要求;提出了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对立体绿化、开放式绿化以及旧城区绿化进行具体规定;列举了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页]《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40问
1.《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2.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另外,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3.什么是城镇园林绿化?
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运用园林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建设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4.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养并重、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本市历史文化特色。
5.本市的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由哪个单位负责?
市人民政府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与城镇园林绿化有关的工作。
6.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从何而来?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
7.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植物配置有无要求?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和有益居民身心健康的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
8.单位和个人能否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养护?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9.遇到破坏城镇园林绿化的行为应该怎么办?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遇到破坏城镇园林绿化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10.什么是绿线?绿线能否调整?
绿线,是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批准的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同时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调整城镇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11.什么是城镇绿地?
城镇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镇用地。条例所称城镇绿地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12.什么是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是指城镇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13.什么是附属绿地?
附属绿地,是指城镇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主要包括办公、居住、商业、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用地中的绿地。
14.其他绿地指什么?
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之外、城镇规划区之内,对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镇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15.本市新建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为多少?
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16.城镇各类绿地由谁负责建设?
根据权属不同,条例规定了各类绿地的建设主体: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市、县(市、区)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除此之外的绿地,绿化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17.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有什么要求?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18.城镇建设项目涉及绿化工程的在验收阶段有什么要求?
城镇建设项目涉及绿化工程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9.居住区的居民如何了解本居住区的绿地情况?
居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以便小区居民了解并监督。
20.如何处理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与各类管线的关系?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类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措施。
21.城镇绿地由谁负责保护和管理?
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同业主签订绿化管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除此之外的绿地,绿化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
22.园林绿化过程中应该如何利用空间,提高绿化覆盖率?
条例对立体绿化、开放式绿化以及旧城区绿化进行具体规定,即“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及高架桥、人行天桥、居民住宅楼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鼓励旧城区在符合城镇规划的条件下,结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搬迁、棚户区改造等,建设公共绿地”。
23.单位和个人能否占用城镇绿化用地?
如果确需临时占用该怎么办?有无期限要求?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24.单位和个人能否移植、砍伐树木?
如果确需移植、砍伐应该向哪个单位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向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拟移植、砍伐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树木移植、补植的方案和技术措施。
25.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移植、砍伐树木的申请应如何处理?
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审批前将移植、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移植、砍伐树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6.在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如何做好安全保障?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绿化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还应当设立围挡、护栏等安全设施。
27.城镇园林绿地范围内不得做什么?
城镇园林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
(四)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
(六)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破坏草坪的;
(七)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八)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的行为。
28.如何保障园林绿化植物引进安全?
条例明确规定,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
条例同时还规定,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29.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会受到什么处罚?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30.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31.擅自移植、砍伐树木会受到什么处罚?
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32.在城镇园林绿地范围内能否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增设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城镇园林绿地范围内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条例所明确禁止的,如果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将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3.在城镇园林绿地范围内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城镇园林绿地范围内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将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4.在城镇园林绿地内能否擅自设置广告?
如果擅自设置广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城镇园林绿地内不能擅自设置广告。如擅自设置了广告,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5.在城镇园林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城镇园林绿地内取土、焚烧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6.在城镇园林绿地范围内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破坏草坪应如何处罚?
在城镇园林绿地范围内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的,将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7.在城镇公共绿地内能否擅自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如果擅自开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能擅自开设。擅自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8.受到处罚的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听证?
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9.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违反条例规定,应如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镇绿线、改变城镇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违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
(三)违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其他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40、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来源:榆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