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6月30日消息:6月28日,温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这是该条例草案在人大常委会的“一审”,同时也是今年温州首部进入一审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从一审条例草案来看,相比今年1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内容发生了不少变化,比如“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等提法被删去,而有些地方又有了增补。本报摘录其中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部分内容,让大家先睹为快。
相关人士介绍,根据这次审议意见及随后的公开征求意见,《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将进行修改完善,于今年10月份提请二次审议。
屋顶绿化面积可按规定折算成配套绿地面积
该草案提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审定的绿化比例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统一安排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是屋顶绿化折算的绿地面积,不得超出审批确定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20%。
计算方式是覆土厚度0.6米以上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6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覆土厚度不足0.3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推广立体绿化有助增加城市绿量
该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棚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鼓励适宜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立体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成林荫停车场。
什么是立体绿化?推广立体绿化有什么好处?立体绿化是指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立地条件在林业生产中,形态和生理活动的地貌、气候、土壤、水文、生物等各种外部环境条件的总和,称为立地。构成立地的各个因子,即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他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构筑物及其他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
直观地说,墙面绿化、阳台绿化、花架、棚架绿化、栅栏绿化、坡面绿化、屋顶绿化等,都是立体绿化。发展立体绿化,能丰富城区园林绿化的空间结构层次和城市立体景观艺术效果,有助于进一步增加城市绿量,减少热岛效应,吸尘、减少噪音和有害气体,营造和改善城区生态环境。还能保温隔热,节约能源,也可以滞留雨水,缓解城市下水、排水压力。
选种生活中常见植物,绿地建设坚持“乡土”为主
对于城市绿地应选种什么植物,草案中也有具体说法——城市绿地建设,应当根据气候、土壤等资源状况,坚持乡土植物为主,选用优良树种、花卉、草皮。
那么什么是乡土植物?乡土植物是指原产于本地区或通过长期引种、栽培和繁殖,被证明已经完全适应本地区的气候和环境,生长良好的一类植物。它的优点在于实用性强、易成活、利于改善当地环境和突出体现本地文化特色等。
乡土植物对于老百姓来说,是生活中最常见的植物,而且由于乡土植物对水肥的消耗低,种植和维护的成本较低。
不得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或占用
对于绿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地和现有城市绿地的使用性质。建设项目改变现有绿地性质的,应当报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改变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范围内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和现有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现有城市绿地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树木绿地认养对象可享冠名权
无论是公园的,还是小区内的树木,草案都提出“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如果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等情况,确实需要砍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即城市管理部门,下同)提出申请。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而对于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并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草案提出禁止10类“破坏”行为
草案提出,10类行为属于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同时要被禁止。
1.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捆绑树身的;
2.放牧、打猎、打鸟的;
3.在绿地内堆物、停车、摆摊经营、设置商业广告、生火野炊、倾倒废弃物的;
4.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
5.携带宠物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公园的;
6.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
7.移动、刻画、涂污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等绿化设施的;
8.在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车、洗衣物和在禁止区内游泳、垂钓的;
9.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的;
10.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分组审议观点摘录
在当天举行的分组审议上,相关人士就“草案”各抒己见,以下为部分观点:
1.在管理体制上,要清晰界定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防止职能交叉和冲突。
2.在行政职权上,增加对政府相关部门行为的约束、规范和监督,尽量避免绿化种植种了又挖、挖了又种,对规划、决策不科学不合理的应当建立纠错机制,管住不合理的决策。
3.突出地方特色。结合本地人文、地理、气候、环境因素,做好绿化融合文章。例如行道树的科学选择,应当有充分和长远的考虑。
4.规划要走合理程序。对于绿地的改造要有审批程序,不要随意变动和改造。另外,不同部门要解决用地问题,保障公共绿化用地。另外,对规划绿地的占用和挪用,要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5.绿化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加强社会参与。尤其是小区物业和企业的绿化责任要有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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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