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8月21日消息:农村环境问题,一直以来是环保工作的攻坚难题。说它难,一是难在过去多年我们习惯性地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城市环保上,客观上导致农村环保基础薄弱,管理松散;二是难在缺乏一套适合农村的环境治理模式,目前我们大多还是在用城市治理的思维去解决农村问题。
以上两难都证明,我国现行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大多侧重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而忽略了发挥公众参与的基层力量。这不但使农村环境治理和监督成本高居不下,同时“一刀切”、“短平快”、强硬执法的治理思路也使得农村环境治理呈现不可持续性和不稳定性特征,使治理的效果与目标预期产生严重偏差,同时也使农民处于边缘化,常常成为旁观者、被动者甚至是对抗者,农村也成为环境纠纷的多发地。
农民是农村环境治理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农民天然“在场”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应该是农村环境问题治理的核心主体。泰州市姜堰区的“乡村环保生态家园协会”正是充分发挥农民自身的积极性,寻找培养农民充分理性的有效载体,建构基于农村环境治理的社会组织,让农民在组织框架和制度约束下履行治理环境的义务。
从成立这个协会的效果来看,农民在对待农村环境治理的行为上是理性的,即当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来的收益小于损害时,农民会停止破坏环境;同时,当农村环境治理的成本大于收益时,农民会有选择地拒绝或选择其他成本更小的替代策略。
可见,治理农村环境应从机制上调动全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一支主力军。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首先,大力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其次,探索和建立长效的、动态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积极治理农村环境。最后,构建和完善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系统的农村环境治理制度,让农民的环境治理行为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要从农村环境治理的稳定性、可持续性角度来确定农民的主体地位,清晰定位政府的引导角色和监督作用,把这作为一个基本的前提。只有在政策上赋予农民主体地位,还农民自主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权利,尊重农民的治理和发展意愿,才能把农村环境问题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有序地、彻底地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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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