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案一审判决股民胜诉 何学葵要连带赔偿

2015年02月02日 10:43投资快报余以墨

中国园林网2月2日消息: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的绿大地(现名云投生态(002200,股吧)股票代码002200)案,终于有了初步的诉讼结果。《投资快报》记者近日获悉,近期有部分一审股民的案件已经有了一审结果,这一次,不少投资者获得了胜诉,赔付率在70%-100%之间。

《投资快报》记者获悉,由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卢某等七位绿大地股民诉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期作出一审判决。

宋律师表示,此次他代理的七位投资者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涉及股数31267股,起诉金额为180914.06元。经过设立,法院一审的判决金额合计123116.53元,案件受理费合计3,131.16元,由被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学葵、蒋凯西共同负担,其赔付率为68.05%。

此外,由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绿大地案也同时获得了胜诉的判决,《投资快报》记者浏览其代理的一位投资者的判决书复印件看到,这位投资者的刘万多元的赔偿请求几乎得到了法院100%的支持,诉讼费用也判决由被告方承担。

据悉,这是投资者诉绿大地案中的第一次胜诉。对此,云投生态公司已作出2014-076公告。至于云投生态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是否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尚不确定。

何学葵承担连带责任 不考虑系统风险

昆明中院认定,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定,何学葵作为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蒋凯西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首先其二人身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其次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其二人共同策划、安排实施了公司发行股票、上市过程中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构成了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其二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公司承担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近日佛山照明(000541,股吧)维权案件不同的是,此次昆明中院对案件的一审判决,并没有将系统风险加入赔偿考虑。法院认为,从宏观上看,大盘风险对股票的影响客观存在,但是大盘风险的影响是双向的,既有上涨的影响,也有下跌的影响,不能单方面只扣除下跌造成的损失。从个案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盘风险以何种方式和数据来认定和计算并无明确规定。虽然何学葵堤提交了证据证明深成指存在下跌,但深成指变动所反映的并不单纯是大盘风险的存在,也不能反映大盘风险具体造成了多大程度的影响。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大盘风险直接对绿大地股价造成了影响。因此,被告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来证明大盘风险的影响存在。法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的索赔区间

因此,对于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两个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着哪些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不少投资者的赔偿比率也是和这个数据休戚相关。

昆明中院认定,绿大地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年12月6日。 而2010年3月18日,该公司发布的2010-010号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行,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响投资决策。最后,法院认定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基于上述一审判决结果,王智斌律师表示,2010年3月18日前买入绿大地且在2010年3月18日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最终全面获赔的概率非常大。

诉讼时效未到期还可以索赔

事实上,目前股民诉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尚可起诉,其诉讼时效为2015年4月4日到期,在此之前对案件进行起诉,获赔几率非常大。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及昆明中院的一审判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公司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

宋一欣律师表示,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拟起诉的绿大地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全体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来源:投资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