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生态补偿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09月30日 11:31苏州日报李晓 张甜甜

中国园林网9月30日消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首个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10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24条,对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标准、资金承担方式以及补偿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监督等作出了规定,亮点纷呈。

在生态补偿范围方面,《条例》将与苏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联度最高、最直接、最重要的生态因素确定为补偿范围,不仅包括了原有的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新增了风景名胜区。予以生态补偿的水稻田也从最初要求的集中连片水稻田调整为对列入“四个百万亩”保护的水稻田。

在生态补偿标准上,一般三年调整一次。《条例》明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标准。同时规定,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为防止生态补偿资金被挤占、挪用,《条例》强调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并通过构建“人大法律监督、政府审计监督、财政综合监督、部门专项监督、群众民主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对生态补偿资金的审核、分配、使用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还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将申报审核结果、资金分配方案前后分两次在政务网站、补偿范围涉及的镇村公示栏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将生态补偿政策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条例》,体现了苏州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顾仙根说。

2010年1月,苏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年7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经济补偿。截至2014年6月,全市累计投入生态补偿资金51.6亿元,生态补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农村公益事业得到财力支持,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得到提升。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周文生主持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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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