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8月15日消息:14日,新《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哈市现行的《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由于发布时间较长,有关城市绿化管理理念、管理程序、方式等规范,已无法适应当前城市绿化事业发展需求。新颁布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对绿化工程建管交接、加强城市绿地保护等多项内容重新修订。
公民认养城市绿地可享冠名权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划定绿线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分期实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后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城市绿线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接收公众监督。
已建成公园地下禁止开发最高处5万罚款
《条例》规定,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绿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其总用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70%。已建成的公园绿地率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采取措施增加绿地,并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已建成的公园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如违反,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对建设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新开发小区绿地不低于30%
《条例》规定,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25%;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不低于35%;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不低于3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米至50米的不低于25%;红线宽度在30米至40米以下的不低于20%;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下的根据实际合理安排;内河水系新建、改建工程两侧城市绿化用地,规划为防护绿地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建设项目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地点及范围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城市绿化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树种
《条例》规定,城市绿化建设应优先选用本地乡土植物,注重植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种植结构。栽植应用本省没有自然分布的植物种类和胸径在15厘米以上乔木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先期进行可行性技术论证,控制栽种数量。同时,城市绿化应坚持实行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城市立交桥、道路隔离带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高架道路下用地,适宜绿化的,应当实施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应当实施通透式绿化。
首次明确绿化保护责任
《条例》对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政府负责;铁路、公路、水务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对河道防护绿地管理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有争议的城市绿地和树木,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履行做好绿化植物养护巡视,按绿化养护规范修剪、浇水、防治病虫害、施肥扶壮等工作,保护植物正常生长,发现枯死树木,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清除、补植。
设立毁绿处罚标准
践踏草坪、攀折花木、刻扒树皮、绿地内饲养家禽、绿地内挖坑取土、绿地内依托树木设置广告等8类20余种行为定为毁绿。如有违反将按《条例》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处以50至5000元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用途,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的,应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地占挖费和恢复费。如有违反,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占挖费和恢复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推荐阅读: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