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5月7日消息:记者从济南市环保局了解到,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济南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办法》指出,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考核数据采用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进行通报,并在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
济南市对各县(市)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济南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作为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县(市)区向市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省级补偿该市的资金一并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
上述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实施生态补偿后不足部分,由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县(市)区按污染贡献率分摊补足;实施生态补偿后结余部分纳入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资金规模。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3万元/(微克/立方米。
各区及济南高新区考核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考核待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条件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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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