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3月31日消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经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施行,在毛竹采伐、树木采挖、采伐公示、皆伐以面积控制及简政放权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全省林业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
《办法》放宽了竹子采伐管理,明确竹子的抚育采伐、采伐胸径5厘米以下薪炭林的林木、采伐经济林用材林内的胸径5厘米以下非目的树种,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取消了木材生产计划及对林木采伐转让的限制性内容。对用材林主伐年龄的选择,从限定采伐年龄标准,改为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生长、成熟情况和当地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对采伐量的管理,从单纯的限额指标管理转向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功能发挥和多目标管理,明确依据已制订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分解年森林采伐限额到森林经营者。对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的范围,从仅限于个人承包山上林木的采伐,放宽到除国有林、天然阔叶林、省级以上公益林外的集体林。在监管主体上,由林业部门独家全程监管,调整为业主与管理部门共同担责。
《办法》明确禁止在土壤砾石含量大、容易引起泥石流、坡度大于35度、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省级以上公益林、灌木林等林地内采挖林木;运输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区)的,应当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发证机关应对林木采伐申请、许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分蓄积量的15%。
《办法》规定,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采伐的林木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量,但已达到规定四至范围面积的,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终止采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超出核定蓄积量的,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追加采伐蓄积量的书面申请,发证机关可对其超出原定蓄积量25%以内的部分予以追加,并在当地本年度或者下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抵扣。一个自然年度内相连地块的皆伐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因同一建设工程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或地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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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林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