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2月2日消息:《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日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可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可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划定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向社会公布。
推荐阅读:
(来源:贵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