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别墅门前泥土已流失
俯瞰观音山景区,一栋栋私人别墅格外显眼
中国园林网7月18日消息:广东观音山,东莞4A级旅游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森林覆盖率高达99%。然而,站在山顶俯视,森林中林立着一栋栋别墅,以及裸露在朝阳下的黄土,显得格外刺眼。
自6月初以来,新快报记者先后接到大批游客报料,观音山景区出现大批别墅,影响到景区风景及森林安全。对这一情况,景区管委会及当地主管部门均有不同说法。
大别墅常年有人住
吴林从观音山旅游完后,站在景区入口问收费员:“这是国家森林公园?别墅都可以随便建设啊?”
收费员耸了耸肩,笑而不言,吴林觉得这样态度非常糟糕,随后投诉到景区管理层,管理层告诉他:“别墅是违建的,已经报告给了上级主管部门。”
7月3日,新快报记者来到位于东莞樟木头镇的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远远望去,整个观音山是一片茂密且清秀的森林,盘山观光公路陡峭弯急,驱车沿佛光路山道而上,不足4分钟的时间,依山而建的别墅映入眼前。
第一幢别墅名为“天然山庄”,前后两个大门,后大门已经延伸到了山腰另一侧,据观音山管理处透露,此别墅坐拥近500平方米土地,记者目测,这座巨大的别墅院内有着大批游乐设施,并有专人看管。
而在山腰的另一侧,有一幢粉白色的三层别墅,整体设计极其豪华,取名为“颐雅山房”,从正面的落地窗望进去,内里空无一人,不过据观音山景区策划部经理陈景玉透露,该别墅常年住人。
记者沿途点算,累计发现别墅22幢,有的隐藏在郁郁葱葱的密林之中,有的临近半山腰私享湖光山色,有的则堂而皇之地建立在景区主干道两旁,成为观音山另一道独特风景。
明知违规却管不了
记者查阅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而去年由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明确提到,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在森林公园内即使修建一条索道也要报省和国家林业部门审批,但作为国家森林公园的4A景区观音山,大肆修建别墅为何无人管?
观音山景区相关负责人陈景玉告诉记者,“其实我们都知道这是不合规定,但真的是管不了。”她说,景区也会限制修建别墅的人拉建筑材料进山,但已经发生多次冲突,“我们要经营,不能整天打打吵吵吧”。
陈景玉所言的“经营”,实际上是因为观音山景区不同于其他森林公园,其属于国内最早的民营森林公园。1995年起,由石新村委会独立开发投资,在1999年11月与黄淦波个人以联合开发的名义,签订了《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承保期限是50年。
陈景玉坦承,由于景区管理方面并无土地权,只有经营权,所以管理上出现了极大困难,“我们和政府说过,政府说盖别墅是之前就约定了,可以盖”。
业主早已获得产权
针对此事,新快报记者先后采访了观音山所属地石新社区,相关负责人答复称,观音山森林公园法人黄淦波在经营期间,在未经市镇同意,在未能提供权属证明、无合法程序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而且申请成功。
该负责人给记者发的情况说明写道,根据1999年11月30日由石新村村民委员会与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第九条第2款中“甲方原来已出让的87户别墅用地,由甲方统一管理……”
该社区认为,根据约定条款,石新社区是有权处理该别墅的,并不包括在观音山承包合同内,但考虑到观音山森林公园发展需要,虽然十多年来不断有别墅业主要求兴建房屋,石新社区也尽量劝说暂不建设,“但业主拥有产权,业主建设别墅是符合合同当初约定”。
据介绍,公园内别墅项目于1997年间规划开发,当时总规划130户,不同程度地办理建设用地批准,1999年承包给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时,合同约定为87户,统一由石新社区管理。“目前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已完成数字化地质登记的有17户,其他有旧土地使用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或者还未办理的。”
林业局:产权不清难以管理
东莞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徐正球表示,上周收到了观音山景区的举报信,林业局已展开调查,“主要是看建别墅有无损坏森林,如果有损坏的,那么我们就要制止了”。
他告诉新快报记者,观音山问题不是林业部门一个部门能解决的,具体情况牵扯到了当地政府、景区管委会及社区,他认为记者采访应该多到其他部门了解情况。
此前,他接受采访时说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本身先天不足,至今权属不清,“民营企业承包的只是部分旅游项目,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在承包经营之前,业主买卖土地有取得合法证件,盖房理属合法”。
他同时透露,林业局收到的报批规划图报批了附近几条村的规划协议,唯有大佛和石新社区其他项目给民营企业承包。虽为国家森林公园,林业部门也难以执法。“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徐正球说。
国土局:观音山以前是林地
昨日,东莞市国土局答复新快报采访称,经过调查发现,目前已建成别墅22栋,均有用地手续。该局办公室主任戴吉举也告诉新快报记者:“观音山这个事情,很大程度上是历史遗留问题,但是不存在违法。观音山以前都是林地,谁敢乱来?”
此前,有媒体前往樟木头镇城建办采访,该办主任杨锦辉表示,自2006年上任起,就没有接到过,也从未审批过观音山的报建手续,从行政上已经予以控制。
杨锦辉称,佛光山上两栋并排的房子是有国土证和建设许可证的,他们很早以前就已报批,属于合法建筑。当时记者看到了两栋楼的国土证,证上显示,业主分别是余某和罗某兰,香港人,他们取得的土地分别是450平方米和393平方米,时间是1995年。
律 师:林地建别墅肯定违法
对此,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朱孝顶律师对记者表示,在国家森林公园建造别墅,本身就违法,“违反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土地管理法》”。
他分析,首先森林公园土地属集体土地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非本村村民怎么可以拥有土地权限?”
朱孝顶强调,无论是1987年还是1999年《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意味着,即使村民要建房,必须在预留的建筑用地上,“比如村里的空地可以建造房子,但不能在景区内毁林建房,不能变更林地用途”。
“以租代征的方式经营是违法的,对村委会来说,有发包权,发包给本村的农民,外村的人是不行的。包括城市的居民,都不能够到农村买房,不能够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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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