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2月28日消息: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应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确定生产绿地,加强城市水系建设,建设城市绿道绿廊、生态防护林等。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园林绿化季节完成。
政府投资或由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其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缴纳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推荐阅读:
(来源:河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