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2月17日消息:14日,《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删除了草案稿中的“每人每年应当义务种植3棵树”的规定,将其修改为“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尽责方式完成相应劳动量的任务。”
《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应按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表决通过的《条例》删除了草案稿中的“每人每年应当义务种植3棵树”的规定,将其修改为“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尽责方式完成相应劳动量的任务。”
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方式有哪些?《条例》规定可选择下列几种方式: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活动;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缴纳绿化费;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缴绿化费。
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本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城乡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履行植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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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