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1月13日消息:市规划局昨日在网站上公布了《广州市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并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值得关注的是,在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表中,一共14项违法行为,其中9项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关,占到近2/3。而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都在可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从重进行处罚。
保护区内采石7万元起罚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广州将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元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实行从重的处罚标准。
将制定名城保护地方性法规
正在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引起市民热议,但不少人担心,规划是很好,但怎样执行是一个问题,如果有人破坏了历史文化街区、擅自拆除了历史建筑,有什么制度和部门去制止呢?
对此,规划部门表示,将制定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广州市历史文化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管理办法》等,作为法律依据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
此外,还将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法对规划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对违规开发建设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例如,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广州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元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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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