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记者行:退耕还林的政策变迁

2012年11月14日 10:45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中国园林网11月14日消息:在全国实施退耕还林是我国几代领导人的夙愿。据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介绍,在我国经济工作中很早就提出,应当保护森林植被,减少开荒种地,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退耕还林。

史料记载,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4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发布的《保护与发展林木业暂行条例(草案)》就规定,已开垦而又荒芜了的林地应该还林。森林附近已开林地,如易于造林,应停止耕种而造林,林中小块耕地应停耕还林。

1952年12月,由周恩来总理签发的《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中要求,由于过去山林长期遭受破坏和无计划的陡坡开荒,使很多山区失去涵养雨水的能力,应在山区丘陵和高原地带有计划地封山、造林、种草和禁开陡坡,以涵蓄水流和巩固表土。

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定》要求:“陡坡开荒,毁林开荒,破坏水土极为严重,必须坚决制止,无论个人、集体或者是机关生产和国营农场开垦的陡坡荒地,都要严肃处理,停止耕种。毁林开荒,还要由开荒单位和个人负责植树造林,并且保证其成活”。

改革开放以后,中央政府在粮食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的情况下,提出了减少坡耕地的政策。

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规定:“在宜林地区,要调整粮食的征购、供销政策,处理好农业和林业的矛盾,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规定,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口粮不足的,由国家销售或赊销。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力低下,粮食紧缺,解决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摆在首位。退耕还林的设想,最终由于缺乏有力政策支持而无法大规模实施。

1998年,长江、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特大洪灾。洪水刚刚退去,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垦的林地,限期全部还林。”

同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把“封山植树、退耕还林”放在灾后重建三十二字综合措施的首位,并指出:“积极推行封山植树,对过度开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加快林草植被的恢复建设,是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江河水患的重大措施。”

当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率先启动了退耕还林试点。

2000年1月,中央2号文件提出“长江流域5年初见成效,10年大见成效;黄河流域10年初见成效,20年大见成效”奋斗目标。

3月9日,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00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试点示范工作在中西部地区1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4个县正式启动。

9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试点工作。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退耕还林试点又增加了湖南洞庭湖流域、江西鄱阳湖流域、湖北丹江口库区、广西红水河梯级电站库区、陕西延安、新疆和田、辽宁西部风沙区等水土流失、风沙危害严重的部分地区。

2002年1月,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工程,将范围扩大到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年4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退耕还林条例》,标志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

从2004年开始,国家对退耕还林年度任务进行结构性调整,调减退耕地造林任务,增加荒山荒地造林所占比重。

2007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再延长一个周期,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偿。

2011年,国家将“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位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重点治理25度以上坡耕地。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在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适当扩大退耕还林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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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