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6月13日消息: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及大连市先后发生森林火灾。据统计,大火不仅将共计约7300亩山林夷为平地,更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早在2009年人保财险就推出了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及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该项险种的推出无疑会成为降低损失的重要保障。同时,这两场大火也再次敲响了应加快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警钟。
森林保险取得积极进展
政策性森林保险有效发挥了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以少量的财政投入撬动社会资源。
“从试点情况看,保险机制在服务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推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上具有重要的作用。”人保财险董事长吴焰这样阐述他对于森林保险的看法。
在今年两会期间,吴焰在提案中指出,政策性森林保险有效发挥了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以少量的财政投入撬动巨大的社会资源,提升林业风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同时,实现了对林业生产力的充分保护,促进了林业持续健康发展,健全了林业生态投入和保护机制;政策性森林保险还有效盘活了林权资产,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促进了信贷对林业的支持。
而就在去年年底,人保财险联合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为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开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双方签订 《共同推进森林保险的合作框架协议》,并表示将在森林保险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另据了解,开始于2009年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取得积极进展。辽宁、浙江、云南等具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较好、森林覆盖率较高、林地集中等开展森林保险优势的省份都被纳入了补贴范围。此外,针对公益林的特殊属性,中央财政公益林保费补贴比例已由30%提高至50%。同时,各级财政对公益林的补贴比例至少已达90%,公益林林农只承担极少的保费,这样既能有效地降低林农保费负担,又能增强林农责任心,减少森林保险的道德风险。
投保意识亟待提高
大连市及秦皇岛市的森林覆盖率均属于偏高水平,但这两地的森林火灾保险投保率却并不高。
目前,我国人均林地面积和人均森林蓄积量不足世界人均数的1/3,同时,我国又是个森林火灾多发的国家,从建国初期到本世纪初,我国共发生森林火灾约70万起,年均1.4万起,烧毁森林约82.2万公顷,森林燃烧率为0.63%,年均因森林火灾死、伤约600余人,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业内专家表示,短期内我国还很难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森林防火,因此,需要借鉴国外森林生态防火的先进经验,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生态防火道路。
据了解,大连市及秦皇岛市的森林覆盖率在全国范围内均属于偏高水平,但这两地的森林火灾保险投保率却并不高。“在秦皇岛给林木上保险的农民数量还是相当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秦皇岛分行营业部办公室主任张惠东对 《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由于森林火灾保险的宣传力度不足,使得农民投保意识比较淡薄,直到这次严重的火灾发生后,部分农民才意识到应及早投保。
秦皇岛森林火灾保险推广上的尴尬,也从平安保险秦皇岛分公司王经理那里得到了印证。她坦言,在秦皇岛给自己种植的林木投林木火灾保险的只有两家。
直面问题期待解决
监管部门多个文件却收效甚微,主要是因后续跟进工作不到位导致了推广的不到位。
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总体呈现好的发展态势,但在具体的实践环节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吴焰提交的提案中明确指出了森林保险中的问题,公益林农户只享有有限的经营权和处置权,缴费问题较为突出;同时,财政补贴力度不足和补贴方式不合理,导致基层财政和林农缴费负担较重,财政补贴制度刚性不足也导致林农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长期发展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并且基层部门和林农仍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导致局部地区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此外部分业务操作不够规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主体的界定不够明确,保费收取方式尚不规范,公益林的保险赔付难以与恢复造林相结合,影响到财政补贴政策专项效果的发挥,再加上保险费率厘定缺乏合理性,部分试点地区费率水平偏低,缺乏为大灾之年积累资金的能力,可持续发展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王经理也表示,近两年来公安部、保监局下发了很多关于林木保险的文件,但是却收效甚微,主要是因为文件下发后后续跟进工作不到位导致了推广的不到位;另外,虽然平安保险的投保金额仅为承保林木亩数价值的0.4%,但前提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要到承保林木的范围内做详细调查,林木面积、树种、防护措施,甚至是承保森林面积内有无河流都会成为影响保金的方式,诸多条条框框加在一起使得农民需要缴纳的保金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
四点建议支招森林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更好地服务林权制度改革,吴焰提出了四点建议。
“尽早启动森林保险单独立法工作,实施差别性的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建立森林保险多部门协作机制,建立森林保险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吴焰提出了四点建议。
他表示,由于林业生产和管理有其固有的特性,在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的条件下,可考虑单独制定森林保险条例,将指导森林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予以确认,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推进森林保险发展、加强林业生产防灾防损中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规范和支持森林保险发展。
对公益林而言,建议保费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省级财政可以结合公益林比重、省区财政状况,通过核定和承诺分担比例的方式实现公益林统保。中央财政应体现对林业比重大、财政困难省的重点倾斜和扶持,省级财政应根据本省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财政的承担比例。对商品林而言,建议将中央财政商品林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50%以上,进一步降低基层财政和林农缴费比例,缓解林农和基层财政的资金压力。增加对区域性特色经济林业的保费补贴,补贴比例可高于普通商品林,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的作用,协调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保监会等相关部委,推动建立森林保险方面的协作机制,特别是推动开展林业部门与经办机构在森林保险的宣传和培训,以及森林风险分类、保险产品定价与赔付等方面基本信息的专业合作,增强森林保险产品设计的科学性和灵活性。推动各方共同建立健全森林防灾防损工作体系,加大灾情监测力度,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最终使广大林农获得实惠。
他还着重指出,森林保险存在损失范围广、程度大的巨灾风险,急需建立森林保险巨灾风险保障机制。除建立林业损失超赔再保制度外,建议协调财政部、保监会等相关部委,争取由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预算,设立林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明确资金来源、适用范围、触发条件等内容,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森林风险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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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