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5月3日消息:联合国将2011年定为国际森林年,主题是“森林为民”,旨在唤起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促进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森林保护、开发和管理等活动,号召人们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森林。近日,来自50多个国家驻华使馆、20多个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代表,以及北京市群众代表共500人,以植树播绿的形式,拉开“国际森林年中国行动”系列活动序幕。本期应知为读者就森林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1 如何理解森林、森林生态系统?
森林
森林是指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以乔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群落。
它按外部表现,可分为树冠互相连接成郁闭林冠的密林和树冠不相衔接、林下环境与无林的开旷地相似的疏林;按乔木的叶子功能、形态等特性可分为常绿林、落叶林、针叶林、阔叶林等;按用途可分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按起源可分为天然林、人工林等。
森林生态系统
森林生态系统是指以森林为主要生产者的陆地生态系统,为森林中各种生物因子和非生物因子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综合体。生物因子有植物、动物、微生物等。非生物因子有土壤、水、空气、阳光等。森林生态系统的巨大生态空间为各种生物提供了广阔的生长、栖息环境和丰富的食物资源。
森林生态系统可按植被类型的不同加以区别为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温带落叶阔叶林生态系统、寒温带针叶林生态系统等。它是所有陆地生态系统中面积最大、结构最复杂、功能最稳定、生物量最高的生态系统,对陆地生态系统有决定性的影响。
森林生态系统具有下列一些基本特征:1.它是湿润气候下演替所形成的顶级平衡状态,所以生物种类及其生活型类别最丰富,其中乔木和其他木本植物是系统的最基本成分;2.具有复杂的层次结构、层片结构和营养结构,食物链纵横交叉形成了复杂的食物网,环境空间以及营养物质得以高度充分的利用;3.有着最高生产力和生物量,估计森林的植物贮藏量几乎是全部陆地植物量的82%;4.对自然环境具有最大的自然调节能力,特别是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吸烟滞尘、改变区域水热状况等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此外,对人类生产和生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人类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基本生态特征不了解,忽视了对它的保护,森林的破坏已反过来影响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建立相当数量的森林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以及建立人工森林生态系统是对森林进行保护和利用的有效措施。
2 森林发展和保护面临哪些问题?
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依然面临着以下突出问题:
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2/3,排在世界第139位。人均森林面积0.145公顷,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10.151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7。全国乔木林生态功能指数0.54,生态功能好的仅占11.31%,生态脆弱状况没有根本扭转。
从总体上看,生态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生态产品依然是当今社会最短缺的产品之一,生态差距依然是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最主要差距之一。
森林资源质量不高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85.88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8%,平均胸径仅13.3厘米,人工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仅49.01立方米。
林地保护管理压力增加第七次清查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面积虽比第六次清查有所减少,但依然有831.73万公顷,其中有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377.00万公顷,征占用林地有所增加,个别地方毁林开垦现象依然存在。
营造林难度越来越大我国现有宜林地质量好的仅占13%,质量差的占52%;全国宜林地60%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和西北地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分7章4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与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总则规定了森林的分类、对林权的保护,确立了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的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等措施,以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等。
关于森林经营管理,森林法规定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实行管理和监督,建立资源档案制度。并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林业长远规划,林业纠纷的处理;还规定了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保护森林的措施。
关于森林保护,森林法专门规定设立护林组织,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规定了防止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防止森林资源破坏的禁止和限制措施;还规定了划定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区内野生动物的措施。此外,森林法对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也做出了规定。
关于森林采伐,森林法规定应当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森林采伐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计划进行,并且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采伐许可制,对木材的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国外法规
发达国家森林法怎样规范采伐?
芬兰
芬兰1996年修改的森林法规定,为有利于保留木的生长必须进行间伐或为营造新林分必须进行更新采伐(主伐);土地所有者主伐开始5年内或结束后3年内有义务再造林;森林的管理和利用必须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栖息地。
德国
联邦森林法规定,采伐后再造林(包括天然更新)和永续森林经营是应尽的义务。根据这一原则,各州的森林法都对采伐面积和利用林分的林龄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莱茵兰——法尔茨州森林法规定,0.5公顷以上(同龄纯林两公顷以上)的禁止皆伐,50年生以下的针叶树和80年生以下的阔叶树立木禁止利用。
瑞士
瑞士1991年的森林法规定,所有森林原则上禁止转用和皆伐,因此以间伐和择伐作业为主。对未经许可的转用者和怠慢或妨碍造林者,处以1年以下的监禁或10万以下瑞士法郎的罚金(过失行为罚4万以下瑞士法郎);对限制森林准入者和未经许可在林内采伐树木者,则给予拘禁或处以两万以下瑞士法郎的罚金。2007年森林法修改后允许两公顷以下面积的皆伐,但规定不能破坏森林功能的持续性。森林所有者采伐时需先提出申请,30日内可以书面的形式对许可决定提出异议。作为“采伐许可条件”,许可书中明确写清遵守对森林内药剂使用的规定和作为病虫害对策的木材化学处理的禁止措施、针叶树搬运或剥皮的期限以及木材采伐许可的有效期限;作为“指示事项”,明确写清遵守瑞士伤害保险公司的安全规则和签订事故保险。
瑞典
瑞典森林法规定必须保护森林的生物多样性;限制50公顷以上面积的皆伐;保护未成熟林分,依树种不同,45年~100年生的树木禁止采伐;采伐结束后3年内有义务再造林。
名词解释
集体林权制度
集体林权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集体林权制,即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包括:《土地改革法》规定的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的通过合作化时期转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集体和国有林场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林业“三定”时期部分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且已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了林权证的。
森林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又称森林覆被率或森林覆盖面积,它是指有林地的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用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联合国粮农组织在计算世界森林覆盖率时,是指郁闭度为0.2以上的郁闭林占全球陆地面积的百分率。一般要求覆盖率在30%以上而且分布均匀,才能满足国民经济对林木的需要和保持森林对环境生态平衡的作用。我国森林法中要求森林覆盖面积的比例是:山区达到40%以上,丘陵区达到20%以上,平原区达到10%以上,全国达到30%。
森林蓄积量
森林蓄积量是指一定面积林地上现有树木的材积总量。一般指树干的带皮材积,有时按树种、径级、材种等分别计算,单位为立方米。
森林生长量
森林生长量是指一定面积林地上所有树木在生长过程中的直径、树高、材积不断增长的数量总和,分别称为直径生长量、树高生长量、材积生长量。林业上常用的生长量指标是指连年生长量和平均生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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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