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人:本报记者
解读人: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
关键词:产权
把林地真正变成农户的生产资料
中国园林网7月16日消息:从2003年试点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在多个省份推开。这项改革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丰富和完善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14日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厅局长培训班上说,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键要抓住“明晰产权”这一核心。通过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从而把林地真正变成农户的生产资料。这是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区别于历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不同和重大突破。
家庭承包,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在明晰产权中,必须维护林地承包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意见》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一政策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进一步表明党的农村政策长久不变;同时要保持初始承包的稳定性,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予以维护。需要说明的是,林地承包期为70年,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或其它方式。
关键词:经营权
按户承包,按人分山,人人有份
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个“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意见》提出,“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体现了三项政策的放开: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林地种什么树种、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都可以自己决定;二是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租赁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政策赋予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关键词:处置权
不能改变林地用途
意见提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这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放活了林权流转市场,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但不包括森林里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二是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必要前提,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和林业发展。三是放开林权流转方式,只要法律没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四是明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要在本集体组织内提前公示,得到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关键词:收益权
确保农民得实惠
意见规定:“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补助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值得一提的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是林权主体,政府建立的管护组织是履行政府职能,管护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在改革中,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首先要保证农民的利益,确保农民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同时,要兼顾集体的利益,集体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费,还可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来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既要确保农民得实惠,又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改革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
我国“三林”问题突出(链接)
林地亩均产出水平只有22元
“18亿亩耕地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43亿亩林地却没有解决13亿人的用材问题,更没有满足社会对生态的需求。”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多次表示,“当前,我国林业产出率不高,林区发展落后,林农收入低,‘三林’问题突出。”
我国林业用地面积为2.8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27%。长期以来,林业仍然是国民经济链条上的弱势产业。有关测算表明,我国18亿亩耕地的亩均产出水平约为686元,而43亿亩林地资源的亩均产出水平只有22元。可见,将促进农民增收的突破点从粮农转向林农,逐步加大对林业、林区、林农的扶持力度,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