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近日出台

2006年10月22日 10:43合肥晚报赵跃
    中国园林网10月22日消息:不少人在外出旅游时都有乱刻乱画的陋习。昨天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将会面临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引进外来物种需提前论证

    为了防止森林公园在引入新的外来植物品种过程中,不当的引种造成有害生物入侵,对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条例》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鼓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引种与当地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新的生物物种,对非本土生物物种的引入,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检疫手续,防止有害生物的入侵。

    古树名木要设置保护标识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森林公园内森林资源的清查,建立档案。同时对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以及珍稀、濒危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进行登记,在其主要生长地或者栖息地设置保护设施及保护标识。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禁止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或者猎捕、伤害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特殊情况需采集和猎捕的,应当依法办理采集证或者猎捕证,并按照采集证或者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采集或者猎捕。

    对于违反规定,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条例》在第四十六条规定将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对那些在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新建坟墓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新建坟墓。已建的公墓不得扩大范围。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受国家保护的坟墓以及依法批准建造的公墓外,原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