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2005年08月19日 16:25中国建设报

    浙江园林网8月19日消息: 为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实现人居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淮北市于近日开始施行《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湿地,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集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办法》要求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坚持以生态效益为主,以不破坏湿地自然良性演替为前提,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进入湿地公园游览、休闲的游客必须自觉遵守游园规则,禁止张网捕捉鸟类,禁止用电具捕鱼、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工作进行捐助、捐建,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城市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