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园林网5月28日消息: 圆明园似乎进入“多事之秋”。环评事件刚刚有了眉目,湖心岛长期出租给个人又起风波。一种观点认为,把公园的部分房子出租出去,这种事并不少见,如果放在别的地方,也许不会闹出这么大的动静——因为圆明园正处在镁光灯的照射下,它的一点点不足都被放大了若干倍。我们承认这种偶然性,但是,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
圆明园本身有这样的“不足”,这样的“不足”只要存在,总有暴露的一天,无论时间多久——事实上,湖心岛出租已经有十多年而不为天下人所知了。
从理念上讲,圆明园作为国有的公益性资产,不是经营性资产,除了办公区,其遗址、园林及新建的绿化区,公众是完全可以参观的,这个资产不能被管理者用来牟利;从法律规定上说,《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圆明园的做法显然与这些规定不符。
从防渗工程事件到湖心岛出租事件,尽管舆论鼎沸,但除了圆明园管理处偶尔站出来做一些辩解外,人们至今没有听到其上级的声音表达,人们无从知道其上级是怎样的态度,而显然,要彻底解决圆明园事件,其上级是不应该缺席的。正因如此,昨天,新华社发表评论,呼吁“圆明园的上级应对众说纷纭的圆明园管理有所表态”,“地方政府对公众的意见、专家的激烈批评不发言,这都是让公众不满意的”。
圆明园的上级为何不发言?昨日海淀区委一部门负责同志说,“圆明园管理处只是海淀区100多个处级单位中的一个,区里主要管他们的干部队伍和大的决策”,“并不是大事小事都管”。他同时表示,如果该行为违法,相关职能部门当依法处理。
圆明园接二连三成为舆论焦点,这段话似乎在表露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无奈。管辖那么多的单位,要求地方政府能管到某个单位是否出租了一块地皮,这显然是困难的,也是不必要的。
但是,在法治社会,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管理,不完全以事情的大小来确定,也无法靠监视式的紧盯来防范出错,而要由法律法规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约束。政府不可能对圆明园出租房子这一类芝麻小事都了然于胸,这类事情自然由《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来管。
圆明园由法律法规来管,并不是说上级可以放任它任意而为。在所辖的100多个单位中,人们也从不会奢望地方政府能保证每个单位都不出问题,但是,知道下属某个单位出了问题,不是快速地表态、调查、决定,而是默不作声,这显然有悖依法执政的理念。
诸多事实表明,除了对防渗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在“需要对圆明园管理做一个全方位的调研,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看其中还有没有与法律不符的做法”。所以,现在除了国家环保总局需要继续“盯紧”圆明园之外,海淀区或者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如园林、文物、审计、监察等,是否也应该有所行动呢?
专题链接:圆明园仍然在哭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