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2025年05月21日 10:27中国自然资源报孙玉霞

近日,《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全面促进省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明确,建设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范围边界,原则上也不得撤销。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修编或完善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且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未按规定审批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建设项目占地的依据。经批准的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

《办法》强调,严格保护省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在省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在省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省级自然公园及其他污染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为,禁止野外违法违规用火。

《办法》指出,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依法依规做好省级自然公园范围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等的预防和处置。开展旅游活动的省级自然公园,要按照《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落实各项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建立巡护制度,设立巡护站点,定期组织开展巡护管护,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自然公园的行为。

《办法》强调,对保护工作不力、破坏案件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省级自然公园,省林业和草原局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对造成省级自然公园生态环境损害的,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可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对保护管理不力造成省级自然公园设立条件丧失的,在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后,省林业和草原局依程序可以将省级自然公园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