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吉林省首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工作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条例共二十八条,在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按照立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从健全保护机制、完善保护举措、强化安全管理等方面,对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保护职责、栖息地保护单位责任、配备救护车辆、制定人兽冲突应急预案、野外放生活动、禁止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每年4月为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4月22日至28日为吉林省爱鸟周等内容。
吉林省地理、自然条件优越,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现有陆生脊椎动物496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4种。近年来,吉林省通过林草湿连通工程、造林绿化、防沙治沙,开展“绿卫”“绿盾”“清风”等专项行动,为野生动物打造了安居家园。中华秋沙鸭、白鹤等迁徙水鸟数量连年增长,东北虎豹数量从试点前的27只、42只增长到50只、60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