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被告)2019年3月10日,在南阳某公司购买了600株‘苏翠1号’梨苗和枝条若干,通过栽植和高头换接,建成100余亩梨园。2022年7月所产果品大量上市。
但南阳某公司并未获得品种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许可。为此,‘苏翠1号’国内独家许可方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22年9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梨树进行铲除毁灭处理;同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获得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梨属新品种‘苏翠1号’
据了解,‘苏翠1号’是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育成并获得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梨属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号为 CNA20121041.1),保护期限为 20 年。 2020年2月1日和2020年7月22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与原告先后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苏翠1号’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独家实施许可方。同时约定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将该品种自2017年5月1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之日起至2037年4月30 日止,‘苏翠1号’品种权被侵权,并由原告以其名义进行维权,获得赔偿款全部由原告享有。
2022年7月4日,原告委托河南省桐柏县公证处,在被告梨园内随机摘取几个梨果(简称待检样品),送至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院进行DNA基因测序,检测结果显示待检样品与‘苏翠1号’比较点位数502,差异位点数目为0,遗传基因相似度 高达100%,结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获得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梨属新品种‘苏翠1号’
获得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梨属新品种‘苏翠1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性质、经营规模、涉案梨品种果实的销售价格,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判定:一、被告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因被控侵权果树已经挂果,如果采取灭活措施,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资源浪费,因此,被告可采用砍树嫁接其他品种的形式停止侵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2022年12月1日,河南博夏律师事务所李自巧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多数是指种子、种苗、枝条等繁殖材料侵权,而本案侵权物是梨果,这就把侵权对象延伸到了‘繁殖材料的收获物’,从而彰显了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结合本案,被告2019年3月在南阳某某公司购买‘苏翠1号’时,南阳某某公司未得到原告许可,其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原告方总经理张志发提醒广大果农,在购买‘苏翠1号’果苗时,切忌购买侵权种苗,一定要认准戴有丰达溯源码的合法种苗,否则将得到砍树并赔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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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园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