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年09月06日 09:09浙江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压紧压实保护发展森林湿地资源责任,全面提升森林和湿地等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湿地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积极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林长制体系,加快建设全国林业现代化先行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全域生态修复,提升国土绿化水平,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

——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充分发挥森林湿地资源多种功能和多重效益,发展绿色产业,推进生态富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绿色获得感、生态幸福感。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顺应自然、遵循规律,针对不同区域森林湿地特点,坚持分类管理、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规范管理,推进森林湿地资源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坚持系统治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森林湿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实现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坚持党政主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林长制管理体系。到2025年底,林长制责任体系不断深化,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强大的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高质量建成森林浙江。到2035年底,全省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湿地保有量等保持稳定,资源总量不断增长,质量稳步提升,森林覆盖率位居全国前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林业碳汇全面增强,绿色观念深入人心,全域青山更加秀美,基本实现林业高水平现代化。

(四)组织体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林长;分管林业的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林长,省政府分管公安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林长兼林区总警长。市县乡村参照设立林长(警长),实行分级分片负责。建立林长制工作运行机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五)工作职责。各级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湿地资源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等作为重要指标,因地制宜确定目标任务,做好绿化造林、自然保护地建设、森林灾害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强化统筹治理,推进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大问题,依法全面保护森林湿地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责任与措施,加强林业执法监管工作。林区警长负责组织协调打击各类破坏森林湿地资源的犯罪行为,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下级林长要及时向上级林长汇报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资源保护。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管理,严禁毁林开垦,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不断完善林地定额、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引导森林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公益林建设和天然林保护修复,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逐步推进天然林与公益林并轨管理,科学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确保省级以上公益林和天然乔木林保有量不减少。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森林古道修复。

(二)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建设管理,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强化监测评估,推动名山公园发展。推进湿地保护修复,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加强重要湿地建设,建立用途管控机制,科学发展红树林,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稳步提高湿地保护率。加强野生动植物和重要物种栖息地保护,实施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抢救恢复,推进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

(三)推进生态建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持续增加森林、湿地碳汇,提升碳中和能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全域推进国土绿化美化,建设山地、坡地、城市、乡村、通道、沿海等的森林,加快森林城市(城镇)、“一村万树”建设,提升绿化水平,增加森林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实施森林抚育经营和林相改造,构建生态廊道,建设珍贵彩色森林。着眼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生态修复,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等形式,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四)深化综合改革。持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改革,加快林权流转交易,推动工商资本“上山入林”。巩固扩大国有林场改革先行优势,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发挥我省生态优势,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碳汇市场建设以及生态指标交易,建设林下经济、木本粮油、花卉苗木、竹木加工、森林康养等高效绿色富民产业,推动山区跨越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五)强化灾害防控。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加强预测预防、联防联治、综合施策、精准除治,健全专业队伍和社会化服务,切实抓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加强美国白蛾、红火蚁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方针,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构建完善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六)加强执法监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发现问题和查处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地方林业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林业执法工作,强化森林湿地督查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林违法行为。推进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相衔接的协调配合机制,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

(七)完善护林组织。加快构建基层森林湿地管护网格化体系,依托公益林护林员等基层管理力量,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推动资源管护向源头转移,强化区域联建联防,实现管护全覆盖。整合林业基层力量,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能力建设,完善巡护考核监管,提高森林湿地资源管护水平。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等多元投入机制,大力培育林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经营者在资源保护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提出推行林长制的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做到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政策制度和考核督查到位,确保全省林长制顺利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民主监督、专题协商等形式,推动林长制落实见效。

(二)健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林长会议制度,研究本地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动态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省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建立部门协作制度,各协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林长制工作合力。建立工作督查制度,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三)严格督导考核。统筹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林长制督导考核,县级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湿地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大投入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财政扶持,加大林业重大工程、林业基础设施、基层管理队伍建设投入力度,完善森林、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形成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与保护。

(五)推进整体智治。全面推进林业数字化改革,以林业“一张图”为基础,完善部门协同决策机制,推进集空间规划管控、资源数据更新、林业生产管理、生态监测评价、护林监管和火灾防控等于一体的现代林业综合治理,全面提升现代林业治理的一体化智能化水平。

(六)强化宣传监督。加大林长制宣传力度,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林长名单,在重要森林和湿地分布区显著位置竖立林长公示牌,标明林长职责、资源概况、保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强化社会监督,推进群防群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深入挖掘生态人文资源,共建共享自然教育体系,大力弘扬生态文化,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各市、县(市、区)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