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与被告山东凤祥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外贸食品冷藏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山东尽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原、被告协商,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对涉案苗木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1年4月30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苗木的死亡是由于水淹造成。被告为此支出鉴定费。
另查明,原告王某曾于2020年4月21日以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5日,诸城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此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损害事实;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本案需要查证:被告是否在相关土地处排放了污水;原告主张的苗木损失是否存在;原告的苗木受损与被告排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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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诸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