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法院:破坏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

2019年08月15日 09:20南国都市报王天宇

8月13日上午,海口中院发布了《海口市区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年1月-2019年7月)》(下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海口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721件。

白皮书对外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例。其中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该案系海南首例由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审理对于如何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有着重要的司法指引作用。

案例一

王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7年8月20日8时许,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开采河砂用于售卖。经测算,王某某等人开采河砂共计1447.8立方米,价值123063元。海口中院认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

蔡某某滥伐林木案

2017年5月间,蔡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砍伐林木86株,立木蓄积量为22.387立方米,出材量为14.55立方米。海口中院认为,蔡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蔡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并限蔡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种林木86棵,并保证存活。如未在限定期限内补种树木并保证存活,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例三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7年1月间,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向他人出售15条舟山眼镜蛇及滑鼠蛇,上述蛇类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禁止贸易的物种。海口中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案例四

红树林木栈道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5年5月13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向海口中院起诉,认为海南红树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木栈道,严重破坏了当地原有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平衡,遂请求法院判令海南红树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害,立即拆除木栈道,恢复原状及赔偿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等。

2017年12月9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海口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海口中院依法裁定准许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撤回起诉。

案例五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自2005年起,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开展橡胶加工和销售业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厂房附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该公司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海口中院认为,该公司的排污行为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损害,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给付环境侵权各项赔款97621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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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