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记者从贵州省高院召开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过去一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行政赔偿)案件5272件,审结4571件。贵州法院创新环境修复司法举措,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凡是有可能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令环境污染者、资源破坏者承担责任的同时,还责令其恢复原状。
据悉,对于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生态环境不能或者不宜进行人工修复或者人工修复可能导致二次损害的,优先采用自然恢复的保护方式。贵阳、遵义、黔南州等多地法院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令、放养令、修复令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如清镇法院、荔波法院对尝试允许罪犯以对生态环境有益的积极劳动或修复行为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遵义市中院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审理中,率先发出生态修复令,责令被告人通过补植复绿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遵义中院推动设立贵州省第一个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并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序管理市政府先期投入的200万元启动资金、环资刑事案件罚金以及生态修复案款,努力破解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款项收支管理、鉴定费用支出、引入第三方修复等全国性难题。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行政赔偿)案件5272件,审结4571件。
其中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58件1458人,审结805件1307人。罪名主要涉及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和盗伐林木罪等。
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74件,审结139件。案件类型主要为采矿权转让、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其他案件类型还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供用电水气热水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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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