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3月2日消息:昨天记者获悉,新《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绿化的总指标,即“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绿地率不低于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城市绿化不留“空白”
据宁波市园林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根据国家关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的绿化指标作了明确。此外,对部分附属绿地的指标做了调整,例如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从以前的20%提升至35%、广场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立体绿化可折算绿地面积等。
对于市民关心的城市道路两侧、桥梁下方等地方的绿化“死角”以及闲置土地、政府储备土地长时间荒芜的现象,今后会如何处理?市园林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市建设中,道路两侧、高速公路匝道、高架出入口周边、城市桥梁和高压电线下方等空地容易成为绿化“死角”,部分闲置土地和政府储备土地由于种种原因出现长时间荒芜现象,影响了城市绿化整体景观和城市治理整体形象。《条例》对上述“空地”实施绿化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明确责任主体、采取“简易绿化”等适当措施途径,保障城市绿化不留“空白”。
违法成本增加了
新《条例》更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占用绿地等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已建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一至五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同时,新《条例》也对依树晾晒衣服、公园绿地水域内游泳等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新增了“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等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的,处造价一至二倍罚款”等条款,进一步增加了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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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宁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