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2月6日消息:建立乌江流域4省市绿色协同发展机制,既是加强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水”理念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
乌江作为长江经济带上游南岸一级支流,地跨滇、黔、鄂、渝4省市。建立乌江流域4省市绿色协同发展机制,既是加强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水”理念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
建立乌江流域绿色协同发展机制,笔者认为具有以下两方面战略意义。
第一,乌江流域是长江上游南岸“大保护、小开发”任务的重点,构建乌江流域绿色协同发展机制,将形成长江上游一级支流绿色发展的先行示范。
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大保护、小开发”重点在上游、难点在支流,将支流作为长江流域保护“一盘棋”的工作重心刻不容缓。从2014年9月国家发布《 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到现阶段为止,国家暂时尚未出台关于长江上游一级支流绿色协同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因此构建乌江流域绿色协同发展机制、推动乌江流域绿色协同发展,对长江上游一级支流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第二,构建乌江流域绿色协同发展机制,是贵州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关键所在,也是贵州融入长江经济带的有效载体。
乌江是长江一级支流,是贵州省第一大河,也是贵州省重要的生态屏障。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首批选择生态基础较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福建省、江西省和贵州省作为试验区。乌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作为贵州省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的重大任务,需加强综合治理、重点治理和精准治理,真正把乌江流域打造成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试验区,实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战略意图。
结合乌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推动乌江流域绿色协同发展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乌江流域政府合作机制。
建立乌江流域组织协同管理机制。借鉴部分国内外区域经济一体化经验,加快区域行政管理观念向全流域管理理念的转变,严格坚守流域管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原则,将乌江流域作为一个整体,建立以黔渝为主体、4省市跨行政区域联合的乌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整体统筹,推动流域一体化管理,切实解决“多龙治水”现状。
建立乌江流域政府合作机制。各省市政府之间要协力配合、积极支持,按照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及时跟踪重大事项推进情况,通过共同目标的强化与塑造,建立规范、协调、高效、可考核问责的长效机制,形成推动乌江流域绿色发展的强大合力,在更大范围内加强产业、社会、文化、旅游等领域的战略合作,开展全方位对接,推动优势互补、共赢发展,达到“1+1>2”的协同效应。
第二,规范流域管理体系,建立乌江流域法律协同机制。
建立乌江流域协同立法保障机制。乌江流域绿色协同发展,需加强协同立法,为保障乌江流域协同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可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4省市政府,商议制定具有共同约束力的《乌江流域协同发展章程》《乌江流域协同发展实施办法》及各专项领域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引领、规范、推动乌江流域协同发展,使乌江流域协同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建立乌江流域政策联动机制。乌江流域绿色协同发展,需营造流域发展无差异的政策环境,推动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彻底打破阻碍要素流动的制度差异。强化区域经济合作的同时应建立协调争端处理机制,消除行政壁垒,有效应对政策落实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要建立乌江流域产业协同发展机制,优化产业布局,同时实施差异化协调发展战略,实现优势互补、错位竞争、差异发展,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同时制定科学、精准的产业发展政策,以及互惠共赢的产业合作政策,积极引导乌江流域各经济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展开合理竞争并发展深度合作。
第三,畅通流域管理信息,建立完善乌江流域基础设施及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建立乌江流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各级政府要从整体上规划乌江流域基础设施的布局,加强公路、铁路等各种运输能力之间的协作与分工,并根据乌江沿线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沿江公路、铁路建设,强化引导水运物流与公路、铁路运输的无缝对接和联运联动,尽快形成互联式、一体化交通网络体系。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应发挥导向作用,利用政府投资和参股方式,引导基础设施建设,避免过度商业化和无序操作,积极引导乌江流域内路网、电网、水网、气网、信息网、生态环保网等基础设施的联网建设。
建立乌江流域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托贵州省打造的大数据产业,建立乌江流域环境大数据库和环保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乌江流域实时监测,强化应急联动机制合作,共同应对区域突发性生态环境问题,共同制定污染联合监测制度和事故监测预案。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授予基层环境保护机构更多的环境行政权,尤其是在重点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易发区域,及时有效地从基层防范和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做到“近距监管、快速反应、及时处理”。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