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6月23日消息:近日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今年4月1日正式发布后,于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农药登记方面有如下修改:
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
二是扩大了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新农药研制者也可以申请农药登记。同时允许转让登记资料,但登记证不允许转让。
三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四是登记试验单位由农业部认定,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五是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登记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推荐阅读:
(来源: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