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8月22日消息: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制定下发了《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19条,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区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生态保护、恢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资源使用者和管理者是具体责任主体。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综合评估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行业管理。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改变生态用地用途,禁止建设破坏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项目,禁止大规模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禁止滥伐、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活动。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类管控。一类管控区,除必要的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外,禁止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严禁建设破坏生态系统功能的项目。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对违法、违规的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质量不降低。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监察制度,各级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从严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应加大生态建设力度,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森林、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不断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生态恢复、污染治理等生态保护项目应优先布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对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建设推进较好的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各级政府应加快推进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补偿试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标准和制度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办法》要求,省政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目标责任制,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制度,每两年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试点市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违法、违规进行资源开发和建设活动、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要依法采取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或补救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推荐阅读: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